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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是上海农商银行(以下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包括自然人及单位持卡人,以下统称“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以人民币、特定外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本行、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都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定义

1、持卡人:是指向本行提出申请,并核准领用信用卡的单位或个人。单位信用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如有)。

2、信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

3、信用额度:是指本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4、预借现金: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预借现金原则上不享受免息还款期。

5、电子现金是指芯片(IC)卡/磁条芯片(IC)复合卡特有小额支付应用功能。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上限,不计息、不挂失、不透支、不可取现、不设消费密码,具有圈存、圈提、脱机小额支付和查询等功能

6、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7、银行记账日:是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8、账单日:是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9、到期还款日:是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10、还款日:是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到账的日期。

11、最低还款额:是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未超过信用额度的所有欠款的一定比例,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12、免息还款期: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

13、违约金:是指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信用卡的分类、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持卡人信用等级、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照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特定外币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IC复合卡;按产品功能差异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贷合一卡;按是否联名发行分为联名卡、非联名卡按卡片形状及材质分为标准卡、异形卡;按卡片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卡和非实体卡等。

第六条 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分期付款、网上支付及还款等功能

人民币信用卡可在本行营业网点、银联卡受理点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受理渠道使用,所有的交易以人民币结算。

外币信用卡可在本行营业网点、万事达卡等银行卡组织授权的受理点使用,所有的交易以美元或其他外币结算。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以下三项条件全部符合的人士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办理信用卡:1)年满18周岁(含),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职业稳定、有合法收入来源或具有按期偿还欠款能力的个人。

主卡申请人可16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或其指定申请人申领附属卡(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卡和附属卡属于同一个信用账户,共享信用额度。

第八条 凡在本行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区域依法成立、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合法经营执照的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其分支下属机构),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或本行认定的其他资料向本行提出单位卡申请;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凭机构代码证或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书等资料向本行提出单位卡申请。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卡片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九条 信用卡为实名制。申请人(包括自然人及单位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按要求进行抄录并与本行签订相关领用合约(以下称“领用合约”)等条款;同意本行向有关方面咨询、查证,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确认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或申请单位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即表示同意遵守申请表、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后的修订版本中的各项规定。申请资料一经受理,无论发卡与否均不退回申请人。本行申请人持卡数量上限予以控制,并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和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该上限,对于超过上限的,本行有权处以卡片注销、卡片管制、限制交降低授信额度措施予以清理。

第十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审核后决定是否核发卡、卡片种类、级别和信用额度。对申领单位卡的,本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使用限额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对申领个人卡的,本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

若不予发卡,本行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担保范围为被担保人账户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费用及本行为催收前述债务的催收成本等必要支出。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行信用卡设定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过期卡不能继续使用,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前 1 个月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并办理信用卡注销手续。否则,本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将由本行确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换发新卡,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本行无须向持卡人说明理由。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或状态不正常的信用卡账户,本行原则上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若本行以往发行的卡种因监管规定或其他相关原因停止发行,持卡人在此之前申领的信用卡仍可继续使用。若持卡人持有的该卡种信用卡有效期届满、或持卡人因卡片毁损、遗失等原因提出补换卡申请的,本行将有权核发对应币种和等级的标准信用卡。

本行对长期睡眠信用卡进行监测,对于长期睡眠的信用卡,本行有权处以卡片注销、卡片管制、限制交易降低授信额度等措施予以清理。

第十三条 申请信用卡销卡或销户的持卡人,账户内如有溢缴款的,可按不同卡种在信用卡销户申请至少1天后到营业网点办理销户结清手续(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销户前,持卡人应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承担被销户信用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第十四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由持卡人设置的信用卡交易密码用于取款或消费等交易。如持卡人遗忘密码,可申请重新设置。

第十五条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该签名须与申请时在申请表上签署的相同,并在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若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持卡人应及时到本行网点、拨打客户服务热线或电子渠道,向本行申请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生效。在挂失生效前,因之所发生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除非司法机关另有认定。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

(三)持卡人有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

(四)持卡人拒绝协助或不配合本行的有关调查。

第十七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本行或按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四章 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本行营业网点、自助机具、网上银行、特约商户POS机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使用信用卡,应遵守本行、收单银行及中国银联及万事达卡等银行卡组织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信用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转让或转卖,否则,因此造成的个人信用受损、经济损失等其他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本行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账户或特定外币账户,统一核定人民币账户和特定外币账户的信用额度。本行保留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固定信用额度或给予持卡人额外临时信用额度的权利。同时本行保留根据该信用卡额度核定或调整其中全部或部分额度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外币额度、取现额度。

申领个人卡的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同一授信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

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可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持卡人设定卡片信用额度。

第二十一条 除经监管部门同意发行的特定产品外,单位卡人民币账户不得存取现金。在办理劳务供应款项结算时,不得使用信用额度。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转账存入,在境内不得提取外币现钞或人民币现钞。其外币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包括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个人卡外币账户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币现钞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存取款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持卡人在境内外取现的限额应遵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行信用卡在境内的每日最高累计透支取现金额、在境外的每月及每日累计提现金额、境外交易金额、个人卡及单位卡月透支最高余额、单笔透支最高发生额均按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且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交易中,以人民币清算的交易,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人民币账户;以外币清算的交易,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外币账户,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本行有权直接接受持卡人授权账户所扣款项,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欠款。

第二十 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可具备电子现金账户小额支付应用等功能(特殊卡种除外)。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上限,不计息、不挂失、不透支、不可取现、不设消费密码,具有圈存、圈提、脱机小额支付和查询等功能。

第二十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卡组织、本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记载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凭证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

二十九 除非另有约定,本行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如持卡人领回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须支付本行按规定计收的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三十 信用卡非现金透支交易自本行记账日起至本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期限由本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持卡人未能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自本行记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下称“透支利率”),并按月计收复利。本行将在特定卡产品的申请材料或申请页面中,明确告知特定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及年化利率,若该特定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及年化利率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特定信用卡账户的约定为准。若本行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需通过(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专人派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本行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本行审核同意的,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本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当期所有交易将本行记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不再享免息还款待遇

三十一 持卡人可在本行核定的取现额度内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可提取现金),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本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透支利息(利率标准按第三十条透支利率计),同时按照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

三十二 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持卡人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违约金。持卡人如同时持有两个(含)以上信用卡账户,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账户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且各账户应分别还款。各账户最低还款额金额以其对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三十三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本行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由本行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

第三十 持卡人应及时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将在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另行约定。本行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

第三十 本行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本行单位结算账户,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原转出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钞或人民币现钞。个人卡账户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返还持卡人。

 

第六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 本行的权利

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同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供持卡人的资信状况。

)在持卡人任意信用卡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以及其他本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下,本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在本行所有信用卡欠款到期,本行有催收、依法追偿并停止持卡人使用本行所有信用卡的权利。本行追偿欠款的途径有:

1、依法处理持卡人的抵押物和质押物。

2、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3、通过报案、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追偿。

4、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持卡人或(及)担保人催收透支款项。

5、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

)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即保留赋予持卡人用卡或取消持卡人用卡的权利,保留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因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的权利。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消费、还款记录、资信状况变化或欺诈风险等情况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动态管理,除本行认定的风险情况以外,可以适当形式告知持卡人。如调高持卡人授信额度的,应经持卡人同意。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领用合约等规定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同时本行有不核准申请人办理信用卡和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回信用卡的权利。

)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领用合约等有关条款给发卡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本行保留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权利,本章程中所有涉及收费项目的具体标准,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执行并将在领用合约、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约定。

)本行有权拒绝处理或支付可能属违法的信用卡交易。

)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 本行的义务

(一)通过书面或本行网站等渠道向申请人提供信用卡申请和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申请表、收费项目及标准安全提示等。

(二)通过本行网站等渠道提供信用卡营销人员信息查询方式。

)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办理、投诉受理等服务,主动告知受理渠道,并给予及时答复和处理;及时答复持卡人的交易查证和账务改正要求。

)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一份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本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七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 申请人、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和改正。

(四)持卡人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最近12个月内的对账单。

(五)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可申请调阅签购单,若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是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十九 申请人、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

(二)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应就此向本行承担连带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

(三)如发生迁往异地,工作单位变动,通讯地址变动,电话、电邮等联系方式变更,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号码变更等,应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本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应在安全的具有技术保障的商户和互联网环境中使用信用卡,并对自己的信用卡卡片信息、账户情况、密码等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若因自己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持卡人应按照与本行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款、分期付款应还款、利息、年费、违约金等;不得以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六)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持卡人未向本行提出异议,则本行视同持卡人已认可全部交易并愿意偿还账单所示欠款。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

(七)本行经持卡人同意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后,持卡人可以要求本行恢复原授信额度,但持卡人仍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八)持卡人在使用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时,除遵守本章程外,还应遵守本行关于该类卡的相关规定。

(九)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和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四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领用合约执行。如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万事达卡等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解释。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并按规定通过官网公告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在公告期满后,自公告中载明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所有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在公告期内,如持卡人有异议,有权根据领用合约约定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上述修改并受其约束。